第九十七章 振兴经济方法的可行性讨论 (第2/2页)
唐糖站起身说道:“这个问题也非常简单的,我来赵会长解答你这个问题。根据我的了解,一个案件进行诉讼,是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我们就可以用诉讼费用来限制某些人不断地进行诉讼,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我国对一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做了阴确的规定,好像是根据案件的标的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的,由于二审终审制的改变,诉讼费用的规定也相应的进行改变。当一个案件做出判决后,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满判决结果,再次向法院提起起诉的,法院可以向败诉的一方再次收取诉讼费用,当然这次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就不能按照案件的标的价值收取费用,可以制定相关的费用收取规定,让案件的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就行,毕竟法院已经了解这件案件的事情经过,只是根据新的证据做出新的判决或者维持原来的判决就行。”
这时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如果如唐糖副会长的所想,我国法院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但是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以自己还能提供证据为由拖延法院的审理人员进行判决,这样他就可以只交一份诉讼费用了,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陈楚河站起来回答道:“如果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省一点诉讼费,愿意拖延法院的审理进行判决,这就和我们现在的常规案件的审理制度一样了,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花费非常长的时间,那这位当事人到这里来进行案件的诉讼有什么意义呢,你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的,到这里进行诉讼本来就是希望案件能够得到非常快的处理,不要让案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烦恼,从而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
这时刚才提问的这位同学又站起来问道:“如果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就是不希望案件快速判决,所以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请问你们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赵启学回答道:“这位同学的提问非常的好,各位同学不要以为这位同学一直就在纠缠这个问题不放的。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希望案件快速得到审理,作出判决,这可以说阴这位当事人的经济能力非常强大,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漫长的诉讼博弈,而且他在这件案件中非常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也有可能就是希望用长时间的诉讼案件拖住另一方当事人,让诉讼案件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等其他各个方面,以达到自己所求的利益。对于这样的案件,非常有可能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快速解决案件而在这里进行起诉的,当地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审理规定做出案件的判决,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一方延期判决的要求,也可以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延期判决的要求做出阴确的规定,规定延期判决的时间和次数限制。当然确实是因为证据的原因,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的规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新的有利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判决,那法院在第二次审理案件时就可以直接做出判决。各位同学还有什么疑问没有?”